(資料圖)
15歲的初中生張某常在周末凌晨趁父親熟睡時,偷偷使用父親手機玩網絡游戲,先后分99次向某網絡公司開發運營的某游戲累計充值1.8萬元,用于購買游戲皮膚、坐騎以及裝備。其父親查看微信賬單時,發現上述消費異常,在與某網絡公司游戲運營客服溝通退款無果后,向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張某游戲充值款1.8萬元。
張某父親認為,張某系未成年人,私自用其手機進行注冊、登錄游戲,通過被告游戲服務器進行充值消費,短時間內產生1.8萬元消費記錄,其通過電話和微信要求被告退還充值款項,但被告拒絕退款。
法院開庭審理時,某網絡公司缺席未作答辯。
澠池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某作為年齡相對較大的未成年人,應有一定自控力,不應沉迷游戲,過度消費,其父親未能妥善保管微信以及支付功能,未充分盡到監護義務,存在過錯。某網絡公司未盡可能在技術和流程規范方面采取充分措施預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進行充值、消費,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由某網絡公司返還張某游戲充值款1.2萬余元,某網絡公司可停止張某案涉游戲已付費所有權益。
本案承辦法官解釋,未成年人的游戲充值款是否都能要求返還,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反之,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充值行為系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賬戶充值,法院應當結合充值行為與未成年人生活的關聯程度、充值數額、游戲時間等綜合認定,如查明游戲賬號的注冊資料、聊天記錄、充值時間等。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孩子的監管教育,對自己手機、支付密碼等各類賬戶要設置安全屏障,避免未成年人隨意操作,否則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